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春梅
原告:王本善
原告:王本超
原告:王艳霞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红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不服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5)140号仲裁裁决,特提出起诉。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纠正裁决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日,王文彬进入被告处工作,系环卫工。2014年1月10日6时30分许,公交司机姜晨光驾驶豫AC1039号宇通牌大型公交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煤炭总医院门前时,撞到正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王文彬,致使王文彬受伤,经河南省煤炭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系王文彬直系亲属。
2014年10月24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4】0230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文彬受到事故伤害系工伤。
被告没有为王文彬缴纳工伤保险,为王文彬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是王文彬,原告作为王文彬直系亲属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保险金。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5)140号仲裁裁决,裁决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10万元。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险,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是法定保险的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领取仲裁裁决书。
综上,原告不服上述裁决,特提出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