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此《办法(草案)》共52条,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出差至疫区被感染属工伤
据悉,根据《办法(草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认的;2.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而感染该疫病的;3.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认定最多不超过15天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天。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用人单位要求检测而职工或者家属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停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种情况需支付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可享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1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6日
据悉,此次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话(传真):88905450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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