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宣告李晴死亡。
李晴的母亲刘女士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提出认定李晴为工伤的申请,却被人社厅以“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为由不予受理。
刘女士委托法律工作者郝先生将人社厅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人社厅的诉讼代理人吕先生称,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晴于2005年失踪,刘女士2011年才提出申请,已经超出规定时限。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不以职工是否死亡来确定,而是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目前,本案还在郑州市开发区法院审理中。(线索提供 何展 李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