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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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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类型丨选择三类案件进行试点

充分考虑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进行试点。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河南去年开展了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赔偿标准,为此次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考虑到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试点工作意见强调,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试点压力。

范围丨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

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情况。河南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此外,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全面开展。

标准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在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自省高院下发试点工作意见之日起,全省在上述三类试点案件的审理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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