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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受伤属于工伤

兼职受伤属于工伤

这起工伤案件历经三年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 检察院抗诉获支持最终争议双方达成和解。

重庆人何易在兼职维修电器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地成重伤,可是历时三年,仲裁、一审、二审过去了,何易败诉,理由是“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近日,佛山市检察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诉,认为兼职受伤也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调解,何易近日获得了5万元赔偿。

兼职受伤被评九级伤残

何易是重庆人,2006年来佛山工作,于当年9月8日与佛山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出于个人考虑,2007年8月4日,何易又向佛山某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2007年8月5日晚上10时左右,上岗才两天,何易在该饮食公司维修监视器网络线路时,不慎从高处坠地,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从仲裁到审判他全败诉

2007年12月,何易向供职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该饮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1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何易在兼职从事电器维修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因此裁定何易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何易的仲裁请求。

2008年1月21日,何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饮食公司支付伤残补偿金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何易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意见:

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三年,何易最终全部败诉,于是他向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认为,如何认定兼职也受法律保护,何易与饮食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是案件的难点。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规,检察官发现,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说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检察官还指出,具体到该案中,双方都确认“2007年8月4日,何易向该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也就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兼职情形,且饮食公司给何易开具的制服押金单上清楚注明“今收到何易工程员制服押金200元”,足以认定何易为该公司的员工。

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易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佛山某饮食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该饮食公司同意向何易一次性赔偿5万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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