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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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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举例说明
工伤事故赔偿举例说明
原告:李家。被告:煤矿。原告李家诉称,原告在被告煤矿工作时受伤,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双方达成《工伤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3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现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尚有余款48240元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伤补偿款482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煤矿辩称,原告李家文原系被告煤矿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属实。被告对原告的伤情属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均无异议,对双方达成的工伤补偿协议亦予以认可。被告愿意继续付清余款48240元,但企业现在经营困难,资金短缺,请求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家原系被告煤矿职工,在煤矿工作时受伤。(工伤事故举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3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现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已支付款项24760元,尚余48240元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伤补偿款482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被告表示煤矿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支付,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告李家原系被告煤矿职工,在煤矿工作时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在经过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与被告协商订立《工伤补偿协议》,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全额付清原告的工伤补偿款,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称企业经营困难,请求分期付款,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煤矿支付原告李家文伤补偿款4824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煤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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