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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最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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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

       最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最为突出的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强了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权利的保障力度。最新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伤残职工应享有的待遇
1.医疗费和康复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4.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新工伤保险待遇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6.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
7.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新工伤保险待遇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十级伤残依次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至六级伤残伤残津贴依次为90%、85%、80%、75%、70%、6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1.工伤复发享受1-6项的待遇
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应享有的待遇-最新工伤保险待遇
1.丧葬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近亲属享受1-3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1-2项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1-3项待遇。
【说明】以上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享有的待遇,这些工伤保险待遇的实现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权利就得不到切实保障。因为虽然条例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工伤职工相应待遇的,将不利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实现。不过,可喜可贺的是,即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得到真正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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