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
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随着非参保企业工伤争议案件的增多,如何正确地确定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合理地计发工伤津贴也日益成为工伤职工较为关注的话题,用人单位用工的不规范以
及工伤鉴定不及时等不少在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也给处理此类争议带来更高的难度。笔者认为,要正确确认工伤医疗期,合理计发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