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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现状

                       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现状

  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范围,处理程序,赔偿标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因工伤事故赔偿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律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再适用一般侵权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如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工伤事故认定和处理属于行政程序。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救济。(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但立法与我国社会状况和经济条件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未参加工伤保险。加之某些工作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指望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都为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而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机构并不承担责任,劳动者亦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救济,所有的赔偿和补偿均来自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既然也是侵权行为,其处理程序当然应该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对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不宜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因为受伤职工要从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工伤待遇,严格审批是必要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而对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并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到工伤待遇,所有的赔偿和补偿均来自于用人单位。因此应当允许受伤职工或其家属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申请劳动行政机构作工伤认定,也不必将劳动仲裁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上,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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